前 言 本標準的第6.1條為推薦性的,其余為強制性的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標準。原標準GBll504—1989與本標準不一致的,以本標準為準。 根據國內范圍的調查研究,結合國內外文獻進展,本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幾方面: 1.將原標準中的“鉛吸收”一項改為“觀察對象”。尿鉛指標由原0.39μmol/L(0.08mg/L)調整至0.34μmol/L(0.07mg/L),以利于鉛中毒的預防。 2.根據臨床經驗,將尿鉛診斷起點值由原0.39μmol/L(0.08mg/L)調整為0.58μmol/L(0.12mg/L),以減少假陽性。 3.根據3588例的調查中,引進職業接觸限值(可接受上限值)與診斷下限值(診斷值)的概念,并以診斷值作為診斷分級的基礎,對原標準中的輕度中毒診斷起點作了較大的修改。既體現了單項指標的作用,也突出了多項指標綜合診斷的重要性,使診斷更趨合理。 4.在**原則中加入了口服絡合劑二巰丁二酸。 5.原標準中將多種測定方法列作標準的附錄,鑒于多數與現已一致認可的標準化方法相同,故加精簡。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。 本標準由西安市中心醫院負責起草,參加起草單位:中國**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、上海市楊浦區中心醫院、江西省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、沈陽市勞動衛生職業病研究所、湖南醫科大學衛生系、廣西職業病防治研究所、四川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、上海市**預防控制中心、株洲冶煉廠職工醫院、紹興市防疫站、甘肅省白銀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、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、景德鎮市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、鎮江市衛生防疫站、浙江省**預防控制中心、中國**預防控制中心統計研究室。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。 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 GBZ37-2002 職業性慢性鉛中毒是由于接觸鉛煙或鉛塵所致的以神經、消化、造血系統障礙為主的全身性**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。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及處理。非職業性慢性鉛中毒的診斷和處理亦可參照使用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(不包括勘誤的內容)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,然而,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*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*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。 GB/T16180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 診斷原則 根據確切的職業史及以神經、消化、造血系統為主的臨床表現與有關實驗室檢查,參考作業環境調查,進行綜合分析,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類似**,方可診斷。 4 觀察對象 有密切鉛接觸史,無鉛中毒的臨床表現,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: a)尿鉛≥0.34μmol/L(0.07mg/L、70μg/L)或0.48μmol/24h(0.1mg/24h、100μg/24h); b)血鉛≥1.9μmol/L(0.4mg/L、400μg/L,); c)診斷性驅鉛試驗后尿鉛≥1.45μmol/L(0.3mg/L、300μg/L)而<3.86μmol/L(0.8mg/L)者。 5 診斷及分級標準 5.1 輕度中毒 5.1.1 血鉛≥2.9μmol/L(0.6mg/L、600μg/L)或尿鉛≥0.58μmol/L(0.12mg/L、120μg/L);且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,可診斷為輕度中毒: a)尿δ-氨基-r-酮戊酸≥61.0μmol/L(8mg/L、8000μg/L)者; b)血紅細胞游離原卟啉(EP)≥3.56μmol/L(2mg/L、2000μg/L); c)紅細胞鋅原卟啉(ZPP)≥2.91μmol/L(13.0μg/gHb); d)有腹部隱痛、腹脹、**等癥狀。 5.1.2診斷性驅鉛試驗,尿鉛≥3.86μmol/L(0.8mg/L、800μg/L)或4.82μmol/24h(1mg/24h、1000μg/24h)者,可診斷為輕度鉛中毒。 5.2 中度中毒 在輕度中毒的基礎上,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: a)腹絞痛; b)貧血; c)輕度中毒性周圍神經病。 5.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項表現者: a)鉛麻痹; b)中毒性腦病。 6 處理原則 6.1 **原則 中毒患者應根據具體情況,使用金屬絡合劑驅鉛**,如依地酸二鈉鈣、二巰丁二酸鈉等注射,或二巰丁二酸口服,輔以對癥**。觀察對象也可酌情進行驅鉛**。 6.2 其他處理 6.2.1 觀察對象 可繼續原工作,3~6個月復查一次或進行驅鉛試驗明確是否為輕度鉛中毒。 6.2.2 輕度、中度中毒 **后可恢復原工作,不必調離鉛作業。 6.2.3 重度中毒 必須調離鉛作業,并根據病情給予**和休息。如需勞動能力鑒定者按GB/T16180處理。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(資料性附錄)。 附錄A (資料性附錄)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.1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中接觸鉛煙或鉛塵而引起的慢性中毒。非職業性**慢性鉛中毒也可參考。 A.2 鉛中毒實驗室指標較多,各種指標的檢測方法往往也有多種。由于方法、儀器、地區等因素的影響,既往其正常參考值也有差別。職業接觸限值、診斷值是在統一方法、嚴格質控條件下通過國內性調研3188人,按照原標準經集體討論診斷為鉛吸收組、中毒組、接鉛正常組。經統計處理,并經現場驗證結果提出的。即接鉛正常組與鉛吸收組之間界點為職業接觸限值、鉛吸收組與鉛中毒組之間界點為診斷值。而這二值的推廣與應用也要求做到檢驗方法一致,嚴格質量控制,多項指標相互配合。避免憑單項指標一次檢驗結果下結論。查尿鉛有化學法、儀器法,但只要嚴格質控,其測定結果應該是一致的。為了操作方便,查尿鉛建議用廣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樣約100ml,但特別應注意尿鉛、血鉛在采樣及檢測過程中的污染問題。 A.3 原標準基本條文是正確的,本次修訂時基本采納,但其中一些鉛中毒實驗室指標數據,本次修訂依據職業接觸限值,診斷值作了調整,具體數值見下表。 A.4 鉛絞痛的典型表現已為基層醫生所熟知。需結合職業史、現場情況,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類似癥狀的**后方可診斷。 A.5 診斷性驅鉛試驗主要用于一些長期在超標環境下工作的鉛作業工人,有臨床癥狀而鉛實驗室檢測指標仍低于職業接觸限值(見下表),或屬觀察對象者。**可用依地酸二鈉鈣1.0g,分二次肌內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內緩慢靜注或靜脈滴注。建議收集24小時尿進行鉛測定,對診斷性驅鉛試驗的尿鉛值,應參考本標準并結合具體情況而定。 A.6 驅鉛**常用依地酸二鈉鈣、二巰丁二酸鈉注射及二巰丁二酸膠囊(DMSA)口服。一般3~4日為一療程,二療程間隔停藥3~4日。劑量及療程應根據患者具體情況結合**的品種、劑量而定。輕度鉛中毒**建議一般不超過3~5個療程。 A.7 鉛實驗室檢測指標值見下表: 表A1 鉛實驗室檢測指標值 指標 | 職業接觸限值 診斷值 | 血鋅原卟啉(ZPP) μmol/L(μg/gHb) | | 2.91(13.0) | 血原卟啉(EP) μmol/L(μg/L) | | 3.56(2000) | 血鉛(PbB) μmol/L(μg/L) | 1.9(400) | 2.9(600) | 尿鉛(PbB) μmol/L(μg/L) | 0.34(70) | 0.58(120) | 尿δ-氨基-r-酮戊酸(ALA) μmol/L(μg/L) | | 61.0(8000) |
|